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7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2584号
申请人: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4层1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66129364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裕道2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0334903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威公司)与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腾威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900000元。申请人腾威公司以中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限额为3900000元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天津普惠支行(账号:77×××81)、中国农业银行天津上海道支行(账号:02×××52)银行存款39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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