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6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322民初86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8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申请人:江西恒庆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109号(第三车辆监测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05162178XN。
被申请人:江西金粮酿造有限公司,所在地:萍乡市上栗县彭高动漫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70563437XO。
本院在审理***与***、江西恒庆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金粮酿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三被申请人***、江西恒庆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金粮酿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恒庆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金粮酿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1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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