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26执20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7562162X8),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东山路11-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90574E),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500000元、执行费7400元、受理费4400元、利息14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37241.67元,合计689041.6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89041.67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薛俊波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