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日期:

--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2民初453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恒盛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慈溪市佳惠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沈璐斌诉被告慈溪市恒盛实业公司、慈溪市佳惠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2016年7月1日,本院依法追加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6年8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代理审判员 陈 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施雪女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