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81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恒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刘刘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8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刘刘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刘刘置业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刘刘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刘刘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九十万七千七百九十九元三角六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