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赵学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07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1民初4086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巩义市益民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826634。
法定代表人:***。
被告:赵学中,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原告***与被告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赵学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证据需要进一步查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冯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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