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泵阀有限公司(原江苏亚太泵阀有限公司)、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5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22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亚太泵阀有限公司(原江苏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益民街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终2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另查:江苏亚太泵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企业名称变更为亚太泵阀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亚太泵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亚太泵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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