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4-11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巩民初字第449号
原告:巩义市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周武召,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巩义市新中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巩义市新中镇新中村民委会。
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原告巩义市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巩义市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0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