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9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882民初605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被告:***,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户籍地址广东省连州市之一,现住连州市,
第三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州市连州镇北湖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黄洪波。
原告邵洲平诉被告***、第三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8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第三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洲平诉称:连州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于2013年5月13日与第三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连州市公安消防大队新营房建设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挂靠第三人公司工程主要负责人***于2013年11月15日与被告签订了《连州市消防大队施工承包合同》;***与被告***又于2014年10月26日签订了《连州市公安消防大队新营房建设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合同》,2014年1月1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水电班组施工合同》。被告于2016年1月8日将原告做的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确认,于2016年2月5日写下《欠条》写明共拖欠原告工人工资人民币90000元,被告计划于2016年5月份支付50000元,其余的在2016年年底前付清给原告。被告至今一直分文未付。第三人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被告,应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现向法院诉请要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90000元;2、判决第三人负连带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水电班组施工合同复印件;3、欠条复印件;4、工程量明细复印件;5、连州市公安消防大队新营房建设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合同复印件;6、连州消防大队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7、仲裁申请书复印件;8、***欠工程款复印件;9、2014年12月9日收据复印件;10、代***施工队完成的工程复印件;11、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复印件;12、代扣款复印件;13、我方代完成(水电工程)工程量明细复印件;14、我方代完成(主体及装修工程)工程量明细复印件;15、工人工资发放记账表三份复印件;16、收入清单复印件;17、连州市公安消防大队新营房(杜国辉施工队)工程款总计复印件;18、连州市公安消防大队新营房(杜国辉施工队)工程量清单复印件;19、连州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与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20、连劳人仲案字[2018]4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复印件;21、连州市公安消防大队新营房建设工程水电工程安装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
被告***无作答辩,亦无提供证据。
第三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作答辩,亦无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连州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于2013年5月13日与第三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连州市公安消防大队新营房建设工程《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处有代表人的签名,并加盖双方的单位公章。2013年11月15日,***与被告***签订了《连州消防大队施工承包合同》一份,该合同的抬头发包方是电脑打印的广东宏业建工集团(甲方),承包方是***签名(乙方);合同落款处甲方是***个人签名,广东宏业建工集团无加盖公章,乙方是***签名。2014年10月26日,***与***签订《连州市公安消防大队新营房建设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合同》一份,该合同的抬头发包方是电脑打印的连州市公安消防大队新营房建设工程项目部(甲方),承包方是***签名(乙方);合同落款处甲方是***个人签名,无加盖连州市公安消防大队新营房建设工程项目部公章,乙方是***签名。2014年1月10日,*保卫、***与***签订《水电班组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的抬头甲方是电脑打印的连州市辉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乙方是*保卫和***签名,合同的落款处甲方代表是***签名,无加盖连州市辉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公章,乙方代表是***和***签名。另外,被告***于2016年1月8日将原告做的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确认消防大队水电安装工程款需支付90000元,并于2016年2月5日,***写下《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其内容为:“今欠邵洲平水电安装消防队工地共计90000元,另5月份给50000元,余款年前给完。特此立据。”逾期后,原告多次追收未果。
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连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同年5月7日发出连劳人仲案字[2018]4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其理由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及第三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2014年1月10日,*保卫、***与***签订《水电班组施工合同》,该合同的抬头甲方是电脑打印的连州市辉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乙方是*保卫和***签名,合同的落款处甲方代表是***签名,无加盖连州市辉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公章,乙方代表是***和***签名。另外,被告***于2016年1月8日将原告做的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确认消防大队水电安装工程款需支付90000元,并于2016年2月5日,***写下《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其内容为:“今欠邵洲平水电安装消防队工地共计90000元,另5月份给50000元,余款年前给完。特此立据。”据此,可认定是被告***与原告***等人签订《水电班组施工合同》,该行为应是被告***拖欠原告工人工资人民币90000元的个人行为,被告***与原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款90000元的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
原告诉请要求第三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拖欠其工资9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是2013年11月15日***与被告***签订了《连州消防大队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的抬头发包方是电脑打印的广东宏业建工集团(甲方),承包方是***签名(乙方);合同落款处甲方是***个人签名,广东宏业建工集团无加盖公章,乙方是***签名,该合同无第三人加盖公章确认,不能证明第三人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被告。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缺乏证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和第三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原告***工资款人民币9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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