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冈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7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8民终7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广东核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波,广东核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冈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
法定代表人:刘群峰,该医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原佛冈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
法定代表人:唐霓。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玲,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冈县人民医院、佛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7)粤182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改判佛冈县妇幼保健院支付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项4134893.68元(其中增加补偿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留守人员工资708800元;上述扣减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多付工程款435125.5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佛冈县妇幼保健院、佛冈县人民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因审核决算部门需要补充材料,其耽误的时间应顺延,故结算时间不构成违约的理由错误。本案中,审计和结算并没有直接联系,双方并未约定结算以审计结果为依据。故因补充审计资料导致涉案项目没办法在原审计日期完成审计活动为由作为佛冈县人民医院、佛冈县妇幼保健院拖延结算的事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关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本案中不存在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不公平的情形,双方应按遵守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二)》中,之所以对违约金计算区分约定,是因当时对工程结算具体数额不确定,故对拖延结算的违约金,没有按固定数额约定,这种约定方式,恰恰是为了追求公平公正,诚信履约的结果。三、关于补偿留守人员工资的问题。双方就留守人员工资数额为1015120元已达成一致协议,原审判决留守人员工资为306320元,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四、关于多支付的工程款493662.57元问题。因工程开始前,周社平承包了施工土地平整工程,该部分工程款为58537元,该款项已支付给周社平,故不在本案的工程结算范围内,应予扣减。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的多支付工程款493662.57元实际上应为435125.57元。
佛冈县人民医院、佛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答辩称:一、本案中,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首先,广东省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依照合同约定移送涉案工程资料,已经构成违约。其次,我方及时履行提交资料进行审计结算的义务。因审计部门需要补充资料而耽误的时间,不应认定我方过错。我方不应以此承担违约责任。最后,佛冈县人民医院、佛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工程支出属于应当通过审计结算的范围,在未完成审计结算之前,我方无法支付工程款。二、本案中,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以及计算时间有误。三、原审判决认定的工人工资数符合行业标准,已足够弥补该项损失。广东省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增加支付工人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对于多支付的工程款493662.57元,我方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应当予以抵扣属于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广东省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佛冈县人民医院、佛冈县妇幼保健院赔偿损失5200950.51元;2、判决佛冈县人民医院、佛冈县妇幼保健院承担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连州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20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房地产开发等。2008年4月9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9月8日,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宏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9月4日,广东宏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06年1月16日,连州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与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连州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大楼工程(地点:佛冈县青松西路南侧),工期自2006年2月15日至2007年9月25日共580天。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未履行合同。
2010年5月15日,佛冈县妇幼保健院与广东宏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相关内容如下:鉴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于2006年1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情势变更暂未履行,现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就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大楼工程施工建设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双方同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大楼工程延期开工建设。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前双方因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双方同意不再追究。二、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大楼工程的建设工期为360天,其中开工日期为2010年5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4月25日。…四、提前竣工奖励与延期竣工赔偿:…3、承包人承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工程,如有延期同意支付赔偿款给发包人,赔偿标准为每推迟一日完成建设工程赔偿1000元。五、违约责任:…2、承包人应当依据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完成每部分建设工程,逾期按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赔偿金,发包人亦要履行第四条约定进行奖励。承包人逾期超过十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未完成工程另行发包。…六、特别约定:…4、本工程土建部分由乙方自筹资金300万元。甲方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3年内还清,利息从竣工验收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如超过3年未还清款项,乙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八、本补充协议与双方于2006年1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如本补充协议内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有不相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2010年12月22日,佛冈县妇幼保健院与广东宏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合同外增加工程费用的补充协议》,鉴于建设方与承建方于2010年5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书,因地基问题导致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书不能顺利履行,由于地基的处理增加了工程量导致工程造价增加。有鉴于此,经双方协商,就佛冈县妇幼保健院综合大楼建设工程合同外增加工程费用达成协议。
2011年3月20日,佛冈县妇幼保健院与广东宏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就佛冈县妇幼保健院综合大楼工程的工期进行调整,工期为510天,开工日期为2010年7月3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11月30日。
2012年7月4日,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向广东宏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停工通知书》:我县目前正进行医疗资源优化整合,我院在建综合大楼今后用途尚未明了。按照县政府指示,向你公司下发停止建设通知书,即日起停工整顿,复工日期另行书面通知。
2013年3月29日,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佛冈县妇幼保健院(甲方)、佛冈县人民医院(丙方)签订《补充协议书(二)》,内容如下:现根据县委县政府“优化整合县级医院医疗卫生资源”的要求,确定妇幼保健院新大楼的建设主体仍由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建设方案按县人民医院的要求进行建设,在建设完成后再整体移交,建设资金由县人民医院负责筹集:一、在签订本协议3个工作日内,丙方通过甲方账户支付乙方300000元冲减押金。乙方必须在2013年4月15日前拆除排栅,撤出施工现场。井架及工棚、围墙和大门等施工配套设施,保留至甲方与新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5天内拆除,如果乙方十天仍不拆除这些附属设施,甲方与丙方有权将其拆除,不赔偿乙方任何费用。丙方通过甲方账户返还乙方2000000元,冲减押金。乙方2013年5月30日前将本公司大楼完成工程(主体工程及外墙工程)量资料送齐至县审计局审核、结算。乙方拖延工期或拖延移送工程结算材料,按照上述规定的日期,每延期一天赔偿甲方5000元,从工程款中扣出。…二、甲方于2013年8月30日之前确保完成结算,在结算完毕的10个工作日内,由丙方通过甲方账户付清乙方承建工程余款。甲方、丙方未在指定日期内确保完成结算并按要求付清款项,每拖延一天按所欠工程款0.3%日息赔偿给乙方。在验收和结算过程中,如因审核决算部门需要补充材料所耽误的时间按耽误时间顺延。顺延时间不算双方拖延的时间。如果在完成结算之日起30天内未付清工程余款,发生一切后果由甲方和丙方负责。
2013年6月27日,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佛冈县人民医院、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发出《收到工程结算资料确认函》,相关内容如下:目前我司将所做的主体工程进行阶段性结算,结算资料:…3、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工资1015120元。上述三项工程总价款24195897.35元。交付给贵单位,望收到结算资料后,进行确认。
2013年7月2日,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及佛冈县人民医院在该《收到工程结算资料确认函》“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处分别加盖印章。同日,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佛冈县人民医院移交结算资料,并制作了《结算材料移交书》。
2014年7月21日,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佛冈县妇幼保健院(甲方)、佛冈县人民医院(丙方)签订《县妇幼保健院综合大楼主体工程补充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在2014年7月18日,乙方与甲方及县妇幼保健院新大楼二次装修中标单位办理完成撤场、进场的交接手续;二、完成进、撤场手续后,丙方凭乙方开具的工程款发票,通过甲方账户即支付乙方5000000元工程款,余款待县审计局出具的结算审核书后多退少补。
2015年3月23日,广州市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涉案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大楼工程出具《结算审核书》,审核该工程的造价为20834665.1元。2015年3月31日,涉案工程结算审核定案,总造价为20834665.1元,各分项工程的审查定案造价如下: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大楼工程(合同价)4251703.47元,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大楼工程增加工程2203547.17元,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大楼工程(调价差部分)710094.41元,设计变更工程9234695.48元,招标清单漏项部分4185190.34元,防雷工程249434.23元。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佛冈县审计局、佛冈县人民医院分别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公司”、“审计局”、“接收单位”处加盖印章。
2015年4月9日,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向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告知函》,要求该公司退还其多支付的493662.57元。2015年4月20日,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复函》:称贵院支付的工程款和多于《审核定案书》的工程款493662.57元属实。但贵院尚应支付我方补偿申请款项3299120元,还应当支付拖延300天工程款的利息。庭审时,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多支付的工程款493662.57元应扣减清淤泥搬运费58537元,即为435125.57元。佛冈县人民医院、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该58537元不应扣减,其多支付的工程款为493662.57元。此外,佛冈县人民医院、佛冈县妇幼保健院确认,连州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宏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是同一公司,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彼此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于2013年3月2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二)》时解除。
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留守人员工资表注明的留守人员共17人,包括:项目留守经理、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一位,施工员及安全员各2人,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保安员、文明施工监督员、电工、司机、木工班长、钢筋班长及混凝土班长各1人,每月工资共103000元。佛冈县妇幼保健院提交的收据及进账单显示,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分别于2011年9月28日、2013年2月5日、2013年3月29日、2013年4月25日、2013年5月15日退回质量保证金200000元、500000元、3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给广东宏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法院自佛冈县审计局调取的资料证实,在审计佛冈县妇幼保健院综合大楼主体过程中,确实曾经要求佛冈县妇幼保健院补充提交审计资料;编制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的佛冈县审计局审计实施调整方案载明:由于审计实施阶段对审计结果有不同意见及要补充很多审计资料,导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不确认,此项目没办法在原审计日期完成。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佛冈县妇幼保健院是其涉案妇幼保健院综合大楼工程的发包方,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该工程的承建方,佛冈县人民医院则是涉案妇幼保健院综合大楼的使用人。自2006年1月16日至2013年3月29日期间,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工程先后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书,彼此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于2013年3月2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二)》予以解除,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予以确认。综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如下:
一、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期履行涉案工程,是否构成违约。基于各种原因,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多次对涉案工程的工期协议延长,在2011年3月20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竣工日期为2011年11月30日,但期限届满时,涉案工程并未完成。但是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并未据此追究其违约责任,而是在2012年7月4日向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停工通知书》,称因为县里进行医疗资源优化整合,故要求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日起停工整顿,复工日期另行书面通知。佛冈县妇幼保健院的这一行为,应视为其默许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期履行涉案工程。而且,在2013年3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二)》中,双方当事人亦未明确要求对方承担具体的违约责任,而仅就工程的结算及其他后续交接工作进行约定。由此可见,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期履行涉案妇幼保健院综合大楼工程并不构成违约。佛冈县妇幼保健院主张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逾期完工的违约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均存在违反双方于2013年3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二)》的约定的行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佛冈县妇幼保健院未按期完成结算,故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则认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拖延提交结算资料的违约行为。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上述意见,分析如下:双方当事人在2013年7月2日即将涉案工程的有关资料移送佛冈县审计局进行审核结算,但该工程在2015年3月31日方审核定案,完成结算。而佛冈县审计局审计实施调整方案已经载明,由于审计实施阶段对审计结果有不同意见及要补充很多审计资料,导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不确认,此项目没办法在原审计日期完成。这里所说的是审计过程中“要补充很多审计资料”。而双方当事人在2013年3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二)》则约定:在验收和结算过程中,如因审核决算部门需要补充材料所耽误的时间按耽误时间顺延。顺延时间不算双方拖延的时间。以上事实表明,涉案工程的审计结算不能如期完成,并不是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延提交资料导致的,而是因为审计实施阶段对审计结果有不同意见及要补充很多审计资料。而上述原因并不是涉案当事人所能掌控的,因此,按照双方的上述约定,涉案工程不能如期结算完成,应当视为因审核决算部门需要补充材料所耽误的时间按耽误时间顺延,顺延时间不算双方拖延的时间。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工程不能如期结算完成这一方面均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佛冈县妇幼保健院的上述观点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三、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3000000元是否应当支付利息的问题。2010年5月15日,佛冈县妇幼保健院与广东宏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明确约定:“本工程土建部分由乙方自筹资金3000000元。甲方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3年内还清,利息从竣工验收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如超过3年未还清款项,乙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按照上述约定,该3000000元必须在涉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3年内还清,利息从竣工验收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但在合同的具体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一再变更竣工日期,且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在工程尚未竣工时,双方于2013年3月29日签订《补充协议书(二)》,解除合同并对该3000000元的退还进行了约定,佛冈县妇幼保健院亦已经按照约定退还了全部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佛冈县妇幼保健院不存在违约行为,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佛冈县妇幼保健院的抗辩意见成立,予以采信。
四、关于可预期损失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主张预期损失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即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如前所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于2013年3月29日解除合同,没有证据证明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故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佛冈县妇幼保健院支付可预期利益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五、关于留守人员工资应否支付及如何支付的问题。佛冈县妇幼保健院于2012年7月4日通知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工,并称“复工日期另行书面通知”。而后,2013年3月29日,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冈县妇幼保健院解除了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在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期间,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派相关工作人员留守涉案在建妇幼保健院综合大楼,也是合乎情理的。故其主张佛冈县妇幼保健院支付留守人员工资,合情合理,予以支持。但其仅提交工资表,没有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印证,主张的工资标准过高,且主张的留守人员有些是不必要的,经核定其留守人员如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电工、木工班长、钢筋班长、混凝土班长及保安员各1人共10人,上述人员的工资标准参照《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前面9人按照建筑安装业41476元/年/人÷12个月×9个月×9人=279963元(取整数),保安的工资按照物业管理35143元/年/人÷12个月×9个月=26357元(取整数),以上合计为306320元。
六、关于塔吊租赁费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佛冈县妇幼保健院支付该费用72000元,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但其至今未能举证证明该费用的产生,该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七、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多支付的工程款的具体数额问题。2015年4月9日,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向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告知函》,要求该公司退还其多支付的493662.57元。2015年4月20日,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复函》:称贵院支付的工程款和多于《审核定案书》的工程款493662.57元属实。以上事实表明,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多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应为493662.57元。现如今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应扣减清淤泥搬运费58537元,即为435125.57元,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通过以上的分析,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损失为留守人员工资306320元,该损失应当由佛冈县妇幼保健院予以支付,但佛冈县妇幼保健院已经多支付了工程款493662.57元,两相抵扣,佛冈县妇幼保健院无需再支付款项给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佛冈县妇幼保健院赔偿5200950.51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于2017年12月13日判决如下:驳回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8207元,由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佛冈县妇幼保健院于2017年9月5日更名为佛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为唐霓。
再查明,2015年2月13日,佛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冈县人民医院对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施工部分项目费用、未施工完毕项目以及铝合金玻璃幕墙项目等问题如何处理,签订《佛冈县妇幼保健院综合大楼工程结算审核补充协议书》,约定未施工的项目要减除,对未施工完毕的项目待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结算,对铝合金玻璃幕墙项目等验收合格后结算。
本院认为,结合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佛冈县妇幼保健院、佛冈县人民医院的抗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是否予以支持。
关于佛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结算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本案中,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就涉案工程先后签订多份协议,其中在2013年3月29日,双方达成解除建设施工合同,明确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涉案工程尚未完工,且在2013年4月15日撤场,佛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2013年8月30日前完成结算。2014年7月21日,佛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冈县人民医院签订的《佛冈县妇幼保健院综合大楼主体工程补充协议书》内容看,涉案工程的总造价已由佛冈县审计局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公司进行结算,已完成初步结算,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4年7月8日完成撤场手续。从以上协议内容,可视为双方对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可对涉案工程造价由佛冈县审计局委托第三方进行结算,以及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4年7月18日撤场时间重新进行约定。即双方对结算方式进行重新约定,亦可推定双方对结算时间重新约定。因此,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佛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未在2013年8月30日完成结算存在违约,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佛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应否对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问题。按照佛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与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退还3000000元押金时,约定在涉案工程竣工后三年内全部退还。事实上,佛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向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停工通知书》,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在2011年11月30日竣工。直在双方解除建设工程合同时,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部分项目尚未施工,部分项目尚未完工的情形,其本身存在逾期竣工的事实。双方在解除合同后,佛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已陆续退还3000000元押金。故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佛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逾期竣工产生的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工程因停工产生的工人工资数额的问题。2013年7月2日,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佛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佛冈县人民医院发出《收到工程结算资料确认函》中包括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1015120元,佛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及佛冈县人民医院在该函“确认单位”中盖章确认该数额,之后双方当事人形成多份协议均针对工程造价结算的内容,未能对停工期间工人工资没有异议,原判决调整为按《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停工期间工人工资没有依据,也未得到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可,因此应按双方确认的数额支付。
关于佛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是否多支付工程款493662.57元的问题。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佛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针对该问题的复函,已明确佛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多付工程款493662.57元的事实。现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中58537元属于土地平整费用未能举证证实,故不予支持。原判决对该项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两相抵扣,佛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应向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人工资521457.43元。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上诉理据成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7)粤182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
二、限佛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佛冈县人民医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人工资521457.43元;
三、驳回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8207元,由佛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佛冈县人民医院共同负担4821元;由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3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207元,由佛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佛冈县人民医院共同负担4821元;由广东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3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慧玲
审判员  肖惠文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婧
书记员  邓海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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