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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3民初1565号
原告:**好,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程部副经理。
被告:***,男,,1970年4月15日,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身份证号:××。
原告**好与被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好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好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魏静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