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与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8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3民初1565号

原告:**好,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程部副经理。

被告:***,男,,1970年4月15日,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身份证号:××。

原告**好与被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好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好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魏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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