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5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26执异1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梅东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杭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8)晋0726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本案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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