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束树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30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23民初1184号
原告:***,女,1972年4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束树林,男,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告:***,男,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男,1956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988号16栋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9182545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束树林、***、***、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束树林、***、***、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束树林、***、***、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束树林、***、***、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为2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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