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日期:

--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2执845-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旭,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执845号浙江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浙江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尚有410000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诉讼费3725元、执行费6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282执8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沈 晓 东

审 判 员莫 建 江

代理审判员沈     炀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代)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