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天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苍南安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9-23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27破申3号
申请人:温州天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苍南安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6年8月25日,申请人温州天源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苍南安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南安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温苍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判决苍南安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程款588940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申请人对苍南安华公司工程承建部分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仅有的座落于苍南县工业园区05地块工业土地及桩基工程,已经法院司法处置,拍卖价款2893万元。另据了解,被申请人经营恶化,债务总额高达6000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担保债权4000余万元,均已到期且未能清偿。因此,申请人的工程优先债权5889401元,也仅能优先受偿282万元,尚有300余万元无法清偿,故要求对被申请人苍南安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通知了苍南安华公司,被申请人苍南安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苍南安华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18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为北京天泰华科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谷泉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为苍南县。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生产、通讯设备销售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苍南安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苍南安华公司应支付工程款588940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后经本院强制执行,尚有部分款项未得清偿。另查明,本院已审结苍南安华公司为被告案件十余起,结案标的达6000余万元。同时,经本院强制执行,已裁定终结多起执行程序案件。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苍南安华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具备破产清算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即具备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经本院民事判决并经强制执行,申请人的债权尚未得以全部清偿,被申请人也不能清偿已生效判决所确定债务,且绝大多数执行案件已终结执行程序,故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苍南安华公司注册登记地为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温州天源建设有限公司等人对苍南安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曾云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晓春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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