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82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御景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工人西路18号13楼。
法定代表人吴文化。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御景园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坚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