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金华惠联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4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2执3084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华惠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衢路1号24-1幢2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
本院在执行义乌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华惠联科技有限公司、***(2017)浙0782执3084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银行、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吴坚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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