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31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81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磨刀桥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445700371。
被执行人:***,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81民初1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9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后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约已履行3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金额较大的账户本院已依法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约履行,故其他零星存款的银行账户本院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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