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与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15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1民初3711号
原告:方**,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展诚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兵,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与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撤诉。
受理费13636元,减半收取计6818元,由原告方**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