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01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2民初3191号
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文峰区惠苑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211883M。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贵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90647377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宇,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94元,减半收取7047元,由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彭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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