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军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窦运国、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1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502执1149号
申请执行人常军只。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窦运国。
被执行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军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窦运国、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豫0502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窦运国、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9037.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
审判员张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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