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滑县土地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30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民申1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关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滑县土地整理中心,住所地滑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滑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滑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滑县土地整理中心、滑县国土资源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再审称:证人**、张某证言是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再支付再审申请人工程款452973.5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人**、张某证言不符合新证据构成要件,不能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故再审申请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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