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白利宏、山西宏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22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931民初973号
原告杨海军,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县号。
委托代理人:***,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苗,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利宏,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山西省临县人,139XXXXXXXX,138XXXXXXXX。
被告山西宏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路143号金诺信大厦二层202室。
联系电话:0351-607068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惠苑街中段。联系电话:0372-369793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忻保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秦城乡顿村度假西街5号,联系电话:139XXXXXXXX,139XXXXXXXX
负责人:寇林田,职务: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军诉被告白利宏、被告山西宏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忻保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军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65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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