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嘉仕达装饰有限公司与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9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502民初***35号
原告:晋城市嘉仕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戴广儒,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嘉仕达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城市嘉仕达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嘉仕达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晋城市嘉仕达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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