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8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民终237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国中,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审第三人:***,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审第三人: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万吨。
原审第三人: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西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男,***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8)陕0502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均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第三人***、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万吨、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西海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8)陕0502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9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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