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白银佳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7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02民初233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银佳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银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朝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东山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甘谷县。

原告***与被告白银佳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以白银佳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找证人曾某出庭对该劳务工资主动承担责任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白银佳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樊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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