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白银佳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日期:
2018-04-26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02民初180号原告:***,女,汉族,生于1969年1月14日,现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白银佳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银西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曾朝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东山路58号,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男,汉族,39岁,住址:甘谷县。原告**英诉被告白银佳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