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白银佳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6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02民初180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9年1月14日,现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白银佳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银西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曾朝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东山路58号,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39岁,住址:甘谷县。

原告**英诉被告白银佳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铜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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