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681执保137号
申请人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东港市孤山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18)辽0681民初512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丹东大孤山鑫港实业有限公司对丹东市大孤山经济区精密加工园起步区一期工程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