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罗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0-29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武侯民初字第5182号
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2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横街21号附1号,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倍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倍特公司诉称,原告将位于红牌楼长城丽都世家B区的工程项目中吊管洞的工程发包给***,约定由***自行提供劳动工具,向原告交付劳动成果,费用按吊的管洞数量结算,故原告与***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合同标的为劳动成果而不是劳务。2013年9月30日被告由***介绍到该项目上班,从事吊管洞的工作。被告与***并非劳务分包,也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原告诉请求判决: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对仲裁查明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对仲裁裁决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倍特公司将位于红牌楼长城丽都世家B区的工程项目中吊管洞的工程发包给***。2013年9月30日***由***介绍到该项目从事吊管洞的工作,***与***约定按件计酬。2013年10月18日***在11楼被12楼落下的不明物体砸中头部摔至三楼受伤。
另查明,***向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委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裁决:确认***与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仲裁裁决书、仲裁庭审笔录、承包合同、结算单、安监局询问笔录等证据收集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原告倍特公司与***之间系工程承包关系,在工程施工事宜方面,倍特公司与***直接联系,与被告***并无直接关系。***由***招聘并由***发放劳动报酬,故倍特公司和***之间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未接受倍特公司的管理,且倍特公司不向***发放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因此,***与倍特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倍特公司请求确认其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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