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晟宏元电气有限公司与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3-11
镇江晟宏元电气有限公司与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23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82民初292号
原告镇江晟宏元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府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未提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3,减半收取18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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