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彭山民初字第64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四川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237028-8。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府河路30号。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平,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丁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00元(免收)。
审判长彭明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