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06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22民初2176号
原告:邵先培,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24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首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婷,四川首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一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先培与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向其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仍拒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苍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简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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