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7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029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0月6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
被执行人: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一路51号。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029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人民币。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桂1029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