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四与***、潜江市鼎成堤防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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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9004民初3981号
原告:***,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原告:金安四,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告:***,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告:潜江市鼎成堤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老新镇老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潜江市忠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老新镇新星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柳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一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金安四与被告***、潜江市鼎成堤防工程有限公司、潜江市忠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安四撤回对被告***、潜江市鼎成堤防工程有限公司、潜江市忠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金安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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