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久国与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09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83民初60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生,住枣阳市,
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一路51号。
被告:**刚,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久国诉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久国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久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久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免予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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