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峰与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绿鹏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1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602民初7107号
原告:樊峰,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陵南路**栋***室。
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路西三环****号。
被告:深圳市绿鹏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号*栋*层南北侧。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湖汝镇竹海村扶丰**号。
原告樊峰诉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绿鹏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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