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欣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8-08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1民初4637号
原告南通市欣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长龙东街3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欣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欣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市欣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欣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31元,由原告南通市欣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许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沈佳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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