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8-0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5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马坊桥东。
法定代表人朱凤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美玲,北京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若寒,北京市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城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阳城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美玲、被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若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公司在一审法院诉称:南通公司于2008年9月28日,与太阳城公司签订了《老年活动中心装饰施工协议书》(见证据1),工程造价人民币1200万元:此后,双方签订了两次补充协议,重新确认竣工期限、工程款支付、合同价款估计为人民币4300万元(见证据2、3);2009年12月20日工程竣工,同月24日投入使用;2011年6月8日,太阳城公司向南通公司发出了《工程结算通知单》(见证据4),确定老年活动中心装饰工程结算价款为人民币4200万元。
2011年7月6日,太阳城公司向南通公司提交了《北京太阳城老年活动中心装饰施工工程付款及工程资料移交计划书》(见证据5),该计划书确认,”一、工程总造价4200万元。二、截至本计划书签署之日我公司(即太阳城公司。下同)已向江苏南通二建支付工程款2293万元,尚欠工程款1907万元。三、剩余工程款给付计划(详略)。全部工程款于2012年5月31日支付完毕。四、我公司要求江苏南通二建应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于2011年10月31日之前向我公司移交应由其提交的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所需全部工程验收资料;五、如我公司未能按本计划第三条执行付款计划,我司同意承担本计划书签署之后逾期付款所产生的日万分之六的违约金,按照陈汉昌(注:南通公司该项目工程负责人的要求,我司未按本计划支付工程款的,应以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如双方协商不成的,按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工程款最高违约金规定支付)。”
南通公司收到上述计划书的次日,致函太阳城公司(见证据6、7),确认并同意太阳城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前付清南通公司1907万元工程款的意见,并提出必须保留追偿对此前拖欠工程款的贷款利息,即应以每万元每天支付违约金10元的权利。2011年10月15日双方签署了《工程资料移交书》(见证据8),南通公司向太阳城公司移交了全部工程资料(见证据9)。2012年3月18日和2012年3月27日,南通公司两次致函太阳城公司(见证据10、11)再次表达了前述意见和要求,并请太阳城公司务必引起重视,慎重考虑,严守信誉,按时付款,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太阳城公司负责,并要求及时回复。而时至今日,太阳城公司未予回复,拖欠的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仍未支付。至2013年10月31日为止,太阳城公司尚欠南通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87万元、利息2045497元、违约金(按太阳城公司同意、我方确认的日万分之十计算)2694116元,共计人民币11609613元。
二、太阳城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因北京太阳城奥林匹斯俱乐部西山墙原岩棉复合板开裂墙皮脱落,要求按南通公司进行维修,并确认了维修方案和106000元的维修费(见证据12)。此后,南通公司按上述书面约定对北京太阳城奥林匹斯俱乐部西山墙原岩棉复合板开裂墙皮脱落进行了维修,并于2013年8月20日维修完毕,太阳城公司当场验收,该维修工程之保修期也早已到期,但太阳城公司迄今未向南通公司支付维修费106000元(见证据13)。
2013年11月14日南通公司向太阳城公司致函(见证据14)催付上述工程欠款、利息、违约金、维修费共计人民币11715613元,要求太阳城公司在2013年11月18日前支付,但太阳城公司仍未支付。
综上,南通公司认为,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依法信守合同,全面、实际履行,南通公司认真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而太阳城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不但给南通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也损害了南通公司的良好声誉。故请求法院:1、判令太阳城公司立即向南通公司偿还北京太阳城老年活动中心装饰施工之工程款本金人民币587万元欠款、支付工程欠款逾期利息人民币3045497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694116元,共计11609613元。2、判令太阳城公司立即向南通公司支付北京太阳城奥林匹斯俱乐部西山墙维修工程款人民币10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太阳城公司负担。
太阳城公司在一审法院辩称:1、太阳城公司认可拖欠南通公司工程款本金587万元;2、南通公司主张的利息3045497元及违约金2694116元无法律依据,太阳城公司不予认可;3、太阳城公司已经向南通公司支付了西山墙维修工程款106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8日,南通公司与太阳城公司签订了《老年活动中心装饰施工协议书》,约定工程造价人民币1200万元。此后,双方先后两次签订了补充协议,重新确认竣工期限、工程款支付、合同价款估计为人民币4300万元。2009年12月20日工程竣工,同月24日投入使用。2011年6月8日,太阳城公司向南通公司发出了《工程结算通知单》,确定老年活动中心装饰工程结算价款为人民币4200万元。
2011年7月6日,太阳城公司向南通公司提交了《北京太阳城老年活动中心装饰施工工程付款及工程资料移交计划书》,该计划书确认,”一、工程总造价4200万元。二、截至本计划书签署之日我公司(即太阳城公司,下同)已向江苏南通二建支付工程款2293万元,尚欠工程款1907万元。三、剩余工程款给付计划(2011年7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2011年8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2011年9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1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2011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万元,2012年1月31日前支付300万元,2012年3月31日前支付300万元,2012年4月30日前支付300万元,2012年5月31日前支付307万元)。全部工程款于2012年5月31日支付完毕。四、我公司要求江苏南通二建应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于2011年10月31日之前向我公司移交应由其提交的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所需全部工程验收资料;五、如我公司未能按本计划第三条执行付款计划,我司同意承担本计划书签署之后逾期付款所产生的日万分之六的违约金,按照陈汉昌(注:南通公司该项目工程负责人的要求,我司未按本计划支付工程款的,应以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如双方协商不成的,按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工程款最高违约金规定支付)。”
南通公司收到上述计划书的次日致函太阳城公司,确认并同意太阳城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前付清南通公司1907万元工程款的意见,并提出必须保留追偿对此前拖欠工程款的贷款利息,即应以每日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2011年10月15日双方签署了《工程资料移交书》南通公司向太阳城公司移交了全部工程资料。2011年8月1日太阳城公司按照还款计划支付100万元,2011年9月1日太阳城公司按照还款计划支付100万元,2011年9月28日太阳城公司按照还款计划支付100万元,2011年11月1日太阳城公司按照还款计划支付100万元,2011年12月5日太阳城公司支付100万元,2012年1月12日太阳城公司支付200万元,2012年5月30日太阳城公司支付200万元,2012年6月8日太阳城公司支付100万元,2012年7月31日太阳城公司支付100万元,2012年12月27日太阳城公司支付20万元,2013年1月31日太阳城公司支付100万元,2013年4月28日太阳城公司支付20万元,2013年7月19日太阳城公司支付10万元,2013年8月9日太阳城公司支付20万元,2013年10月8日太阳城公司支付50万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太阳城公司尚欠南通公司工程款587万元。
2013年6月25日,太阳城公司因北京太阳城奥林匹斯俱乐部西山墙原岩棉复合板开裂墙皮脱落,要求南通公司进行维修,并确认了维修方案和106000元的维修费。此后,南通公司按上述书面约定对北京太阳城奥林匹斯俱乐部西山墙原岩棉复合板开裂墙皮脱落进行了维修,但太阳城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向南通公司支付维修费106000元。
上述事实有2008年9月28日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复印件、2009年9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复印件、《补充协议》、2011年6月8日签订的《工程结算通知书》复印件、《北京太阳城老年活动中心装饰施工工程付款及工程资料移交计划书》、2011年7月7日南通公司致太阳城公司的函件及寄件单复印件、2011年10月15日双方签署的《工程资料移交书》复印件、2011年10月15日双方确认的《工程资料移交目录》复印件、2012年3月19日南通公司致太阳城公司的函件、2012年3月27日南通公司致太阳城公司的函件、2013年7月17日双方签署的《北京太阳城奥林匹斯俱乐部西山墙维修方案》、记账凭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南通公司与太阳城公司签署的《老年活动中心装饰施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太阳城公司尚欠南通公司工程款587万元,法院不持异议。关于南通公司要求太阳城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欠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太阳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南通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在施工期间多次补充协议内容且直到2011年6月28日才最终结算确定工程总价款为4200万元,故对于南通公司主张要求太阳城公司支付2011年7月6日前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违约金,法院认为太阳城公司承诺还款计划及违约责任却并未按照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理应按照承诺支付违约金。关于支付违约金的标准,鉴于太阳城公司在还款计划书中承诺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且南通公司在诉讼中亦认可该项标准,故法院不持异议。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鉴于太阳城公司主张过高,法院根据计算结果和南通公司的实际损失酌情予以调整。关于南通公司主张维修工程款106000元,证据充分,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太阳城公司的辩称,合理部分法院予以采纳,不合理部分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五百八十七万元。二、北京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二百六十九万元。三、北京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维修工程款十万六千元。四、驳回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太阳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太阳城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对本案中的违约金定性错误,双方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并未达成一致,双方对此并未协商成,一审应比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一审法院对违约金计算错误。
对此,南通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要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南通公司与太阳城公司签署的《老年活动中心装饰施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太阳城公司尚欠南通公司工程款587万元,本院予以认可。太阳城公司应支付南通公司剩余工程欠款。
关于本案诉争焦点逾期违约金,太阳城公司承诺还款计划及违约责任却并未按照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理应支付违约金。关于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因太阳城公司在还款计划书中已经承诺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且南通公司在一审诉讼中亦认可该项标准,一审法院据此计算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太阳城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万六千零四十七元,由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九千八百一十六元(已交纳);由北京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三万六千二百三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八千三百二十元,由北京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辛 荣
代理审判员 詹 晖
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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