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12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被执行人:内蒙古摩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华门世家1号楼5层3单元500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摩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112执5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那寿利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