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恒骏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8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民初55号
原告:泰州市恒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标,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剑,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泰州市恒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泰州市恒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恒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17元,减半收取5358元,由原告泰州市恒骏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谷晶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