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云南冠康科技有限公司、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4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12民初11111号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31弄2号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冠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和北辰大道旁欣都龙城4幢20层7号。
法定代表人:姜高芹。
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6号德维森大厦七楼。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冠康科技有限公司、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96元,减半收取999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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