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12民初8945号
原告天津市正直智能交通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七支路6号办公楼4、5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正直智能交通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正直智能交通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66元,减半收取19,9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