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达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8-24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民初135号
原告:沈阳达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凯,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达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沈阳达因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阳达因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达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26元,减半收取1413元,由原告沈阳达因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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