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8-09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0民初4755号
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
法定代表人***,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天津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与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负担。
代理审判员侯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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