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海民初字第10672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欧润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16号1号楼A207、A209-A220。
法定代表人宋鸣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海涛,男,北京欧润特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晓光,北京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积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欣,男,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林悟江,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欧润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润特公司)与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集团)合同纠纷案及反诉原告东软集团与反诉被告欧润特公司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冯京晶独任审判。东软集团在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有管辖权的裁定,东软集团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本院裁定。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欧润特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海涛、张晓光,东软集团委托代理人赵欣、林悟江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戴国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章扬、人民陪审员陆友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欧润特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海涛、张晓光,东软集团委托代理人林悟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润特公司起诉称,2006年6月间,北京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排放管理中心)委托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对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项目进行招标,欧润特公司和东软集团作为一个联合体对该项目进行了投标并中标。该项目总款860万元,开发经费380万元,2009年9月开发项目如期完成,并交付排放管理中心。经排放管理中心委托专家评审验收完毕,到此技术开发合同已全部完成。现得知排放管理中心已将全部项目款支付给东软集团,欧润特公司催促东软集团给付开发经费及应得利润,东软集团以各种理由推脱,故欧润特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东软集团支付欧润特公司应得利润301万元(860万元的35%)、开发经费19万元、违约金43万元,共计363万元。
被告东软集团答辩称,关于开发经费380万元,欧润特公司将其他的480万元作为利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各自所有的款项已经包括了各自的开发成本和利润。《计算机软件合同》是双方关于利润分配最终的依据,该合同最晚签订,第一页中间部分也对合同顺序作了相应约定,且双方商务条款内容以本合同内容为准。欧润特公司应向东软集团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欧润特公司的原因导致开发时间逾期,很多后期开发工作和维护工作是应由该公司完成的,但该公司没有做,基于此,欧润特公司构成违约,应向东软集团支付违约金,东软集团没有支付尾款也是行使合法的抗辩权。另外,不认可欧润特公司所依据的《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的真实性。
反诉原告东软集团起诉称,2006年10月16日,东软集团与排放管理中心就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项目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2006年12月29日,东软集团与欧润特公司签订了合同总额为380万元的《计算机软件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欧润特公司负责车型/车辆信息管理系统中车型数据的整理及定期检测监督管理系统中所需的检测设备状态监测系统(黑盒子)的提供、安装和维护工作,上述开发工作应在2007年4月30日之前全部完成。然而,直至2009年2月份,欧润特公司还未完成上述工作。依据《计算机软件合同》第8条第4款之约定,欧润特公司应向东软集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万元。由于欧润特公司的逾期行为,东软集团不得不完成本应由欧润特公司完成的后期开发工作。此外,《计算机软件合同》要求欧润特公司自应用系统验收之日起提供3年的免费技术维修和维护工作,欧润特公司亦没有履行。根据该合同约定,欧润特公司最终不能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向东软集团支付合同总额380万元的30%的违约金即114万元。反诉请求:判令欧润特公司向东软集团支付违约金133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欧润特公司承担。
反诉被告欧润特公司答辩称,东软集团提出的反诉请求与事实不符,不同意东软集团的反诉请求。
诉讼中,欧润特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用以证明投标主体及标的,双方当事人对利润分配作了约定。
2、《中标通知书》,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作为联合体中标,以及中标项目金额。
3、《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用以证明欧润特公司委托东软集团代表联合体与排放管理中心签订了合同。
4、《计算机软件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范围及内容。
5、《关于项目实施》(传真件),用以证明项目暂停的状况。
6、《检测设备状态检测系统工作总结报告》,用以证明欧润特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工作,不存在违约行为。
7、《关于I/M制度监管系统建设项目通过验收的函》,用以证明项目于2009年9月17日通过验收。
8、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均为复印件),用以证明证据1《合作协议书》上东软集团的章是真实的。
东软集团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材料1、对真实性不认可,其上印章与东软集团的印章差异较大。
证据材料2、无异议,但与利润分配不具备关联性。
证据材料3、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欧润特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具备关联性。
证据材料4、对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的利润分配应以此合同为准。
证据材料5、对真实性不认可,并不存在2008年5月12日没有开工的事实。
证据材料6、对真实性无异议,只是欧润特公司完成一部分工作的报告,不是整个系统的工作总结报告。
证据材料7、对真实性不认可,因为是传真件,且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系。
证据材料8,真实性不认可,从目测看,印章的字体差别比较大,且为复议件。
本院对欧润特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结合东软集团的质证意见,认证如下:
欧润特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1,最后一页上有东软集团的前身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并有副总经理贾彦生的签名。东软集团对印章及签名的真实性予以否认,但均未提出关于印章、签名真伪的鉴定申请,本院认为东软集团否认该材料真实性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对该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证据材料2、3、4、6,对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均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证据材料5,是一份传真件,其上有东软集团的电话号码,东软集团否认其真实性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对该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证据材料7,是排放管理中心给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函件,系复印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确认。
证据材料8,系复印件,本院不予确认。
诉讼中,东软集团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建设项目联合投标协议书》(以下简称《联合投标协议书》),用以证明欧润特公司获得利润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东软集团将相关软件开发工作交给欧润特公司执行,支付对应的服务费用;二是东软集团从欧润特公司处采购检测设备状态监测系统。上述服务费用和采购费用已经包含了欧润特公司的利润,不存在欧润特公司所谓的再次分配利润的问题。欧润特公司只是完成整个项目的部分工作,而东软集团需完成整个项目的绝大部分工作。
2、《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用以证明项目共有11个系统,而欧润特公司从事2个系统,其余9个系统均由东软集团完成且完成了项目的绝大部分工作。
3、《计算机软件合同》,用以证明如果其他合同对双方利润分配有不同约定,应以此合同为准。
4、《律师函》,用以证明东软集团只是拖欠欧润特公司19万元尾款。
5、《项目验收报告》,用以证明项目在2007年4月30日通过初验,欧润特公司所述直到2008年5月12日项目还未开工并不成立,欧润特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逾期完成系统开发建设,已经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东软集团对未支付剩余款项享有合法抗辩权。
6、《关于尽快完成I/M制度监管系统建设的函》、《关于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下一阶段建设方案意见的函》,用以证明直到2009年2月27日欧润特公司并未依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约定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东软集团对未支付剩余款项享有抗辩权。
7、《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项目验收会专家意见》,用以证明由于欧润特公司违约行为,直到2009年9月17日,《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项目才最终通过验收,欧润特公司理应对东软集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东软集团对未支付剩余款项享有抗辩权。
8、《野马检测设备升压模块签收书》,用以证明在项目后期,东软集团完成应由欧润特公司完成的工作,欧润特公司已经违约。
9、《培训记录》,证明事项同证据材料8。
10、《巡检工作记录》,用以证明东软集团完成应由欧润特公司完成的系统日常维护义务,欧润特公司已违约。
11、《黑盒子供货记录》,证明事项同证据材料10。
12、《北京机动车尾气IM系统维护总结报告》,用以证明东软集团进行了系统日常维护、硬件维护、特殊情况处理等应由欧润特公司完成的工作,欧润特公司已违约。
13、销毁证明,用以证明东软集团原来使用的公章与欧润特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书》上的公章不一致。
欧润特公司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材料1,对真实性无异议,该协议书在先。
证据材料2、3、4,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同意欧润特公司的证明目的。
证据材料5,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东软集团的证明目的,欧润特公司与东软集团是联合体,而项目是排放管理中心的。
证据材料6、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东软集团的证明目的,因为欧润特公司与东软集团是联合体,如果存在没有完成的情况也是联合体的责任。
证据材料7,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东软集团的证明目的,确实是在2009年9月17日完成终验。
证据材料8、9,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东软集团的证明目的,工作都是由欧润特公司完成的,且证据材料9与本案无关。
证据材料10、11,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
证据材料12,对真实性不认可,是东软集团单方制作的。
证据材料13,对真实性不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东软集团在销毁章之前还使用过其他的章,不能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
本院对东软集团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欧润特公司的质证意见,认证如下:
东软集团提交的证据材料1、2、3、4、5、6、7,对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予以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证据材料8、9、10、11,均由东软集团单方制作,本院考虑到这些事项应由欧润特公司接到排放管理中心通知后去完成,因没有证据证明欧润特公司接到了通知,且没有证据证明东软集团通知了欧润特公司但遭到拒绝,故本院认为东软集团自行完成培训、巡检等工作,与欧润特公司无关,这几份材料证明欧润特公司违约的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材料12,由东软集团单方制作,证明力不足,不予确认。
证据材料13,用以否定《合作协议书》真实性的证明力不足,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查明以下事实:
2006年6月间,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软件公司)与欧润特公司签订《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建设项目联合投标协议书》(以下简称《联合投标协议书》),双方约定: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在北京”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建设项目”中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投标达成一致,特签订本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具体条款如下:一、合作宗旨。二、合作方式与原则。1.双方将以联合体的形式对外参与项目相关的一切活动,东软软件公司作为联合体主办方,双方联合共同参加本项目的投标。2.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供由双方签字盖章的联合体协议书。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双方共同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的编写、技术方案与实施方案制作、提交,以及参加开标、现场答疑等全部投标活动。2.联合体如果中标,由东软软件公司与本项目招标人签订相关合同,双方共同负责对整个项目的系统开发、实施、维护及系统培训和售后服务等工作。3.由东软软件公司负责提交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四、费用负担。除非双方另行书面商定,否则每一方应承担各自编制、提交项目建议书和进行与之相关的商谈及其他任何相关事项所发生的费用和支出。对于一方与客户进行项目相关的商谈及其他相关事项所发生的费用或承担的其他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五、利润分配。联合体取得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并且东软软件公司与招标人签署相应的合同后,东软软件公司在合同内容基础上,根据”联合体合作备忘录”将相关软件开发工作交给欧润特公司执行,同时支付对应的服务费用,该服务费在东软软件公司收到最终用户合同款后,按照东软软件公司与最终用户的合同款支付方式同比例支付给欧润特公司。检测设备状态监测系统(含专用设备)由东软软件公司向欧润特公司订购。六、保密责任。七、知识产权。八、违约处罚。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向另一方支付本项目联合体投标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按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赔偿。九、期限。十、终止。十一、诉讼。《联合体合作备忘录》记载了欧润特公司与东软软件公司各自的分工。
2006年7月26日,欧润特公司与东软软件公司签订《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有:经友好磋商,就双方在北京”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建设项目”的投标及中标后的合作,特签订本合作协议书,具体条款如下:一、合作宗旨。二、双方在本项目投标中的合作方式与原则。1.双方将以联合体的形式对外参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活动,东软软件公司作为联合体主办方,双方联合共同参加本项目的投标。2.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供由双方签字盖章的联合体协议书。3.双方共同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的编写、技术方案与实施方案制作、提交,以及参加开标、现场答疑等全部投标活动。三、中标后,双方在项目执行中的合作方式和原则。1.联合体如果中标,由东软软件公司或双方和招标方签订相关合同,双方共同负责对整个项目的系统开发、实施、维护及系统培训和售后服务等工作。2.利润分配。(1)如果联合体取得本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并且东软软件公司与招标人签署相应合同的,则A.联合体取得本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并且东软软件公司与招标人签署相应的合同后,东软软件公司按照项目最终中标合同软件部分额度的35%付给欧润特公司作为服务费用。在东软软件公司收到招标人或最终用户的合同款后一周内按同等比例支付欧润特公司相应的服务费用。四、费用负担。1.由东软软件公司负责提交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五、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六、保密责任。七、违约处罚。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向另一方支付本项目联合体投标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按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赔偿。八、期限。九、终止。十、诉讼。该协议最后一页最下方分别盖有东软软件公司和欧润特公司印章印文,并有双方代理人的签名。
2006年8月16日,北京国际招标公司向东软软件公司及欧润特公司下达《中标通知书》,通知书记载: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建设项目第一包:系统集成及专用设备分项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决定本项目由贵公司中标,中标金额860万元,请接到本通知书后30日内,与排放管理中心签署本项目采购合同,并将书面合同2份及电子版1份送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16日,排放管理中心与东软软件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双方约定:排放管理中心委托东软软件公司完成”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并支付项目建设经费和报酬,东软软件公司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目研究开发建设工作。项目建设的内容包括:排放管理中心监管系统、定期检测监督管理系统、外观检查专用系统、排放测试管理系统、环保标志发放系统、视频监测信息系统、移动检测信息系统、维修信息系统、车型/车辆信息管理系统、公众信息发布平台、环保信息卡应用。本合同签订后正常情况下90天完成,遇到特殊情况如本项目所需设备采购延期、本项目系统使用者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影响不能按期完成,双方协商解决。东软软件公司在本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求调研,向排放管理中心提交《技术协议书》;第一阶段为开发与验证工作,如车辆车型数据库构建及部分常见车型数据录入等;第二阶段为实施与部署工作,如车型车辆数据库建设完成等。东软软件公司应向排放管理中心交付”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全部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光盘和用户手册各一套。东软软件公司在软件达到验收条件后,向排放管理中心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排放管理中心对软件运行情况进行测试、验收,及时发现并提出软件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交东软软件公司立即整改,如未发现软件运行重大问题,视为验收通过,进入系统维护阶段。软件运行中的细节性修改和完善调整,以及个别功能模块由于排放管理中心内部原因的需求未确定、应用不够等因素不影响项目的验收,这些问题在维护阶段逐步解决。自合同签订后东软软件公司提供为期3年的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合同软件开发经费总额为860万元,由排放管理中心分期支付给东软软件公司,合同生效后7日内支付预付款301万元、第一阶段开发结果验收后7日内支付第一期开发款258万元、第二阶段开发结果验收后7日内支付第二期开发款258万元、系统通过终验并试运行一个月后7日内支付第三期开发款43万元。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东软软件公司向排放管理中心支付项目履约保证金43万元。等等。诉讼中,东软集团承认排放管理中心已将860万元全部支付,包括:2006年10月25日301万、2007年12月29日180万元、2008年2月22日78万元、2009年12月14日301万元。
2006年12月29日,东软软件公司与欧润特公司签订《计算机软件合同》,双方约定:双方就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项目的技术开发,经协商签订本合同。项目主合同是东软软件公司与排放管理中心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ASMonitor:检测设备状态监测系统(原称”黑盒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1、本合同书;2、项目主合同;3、技术协议书;4、招标书;5、投标书;6、《合作协议书》。其中,双方的商务条款的内容以本合同内容为准,技术条款的内容则上述多个文件可以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一、技术内容、范围和要求。合同签订日期为项目启动日期,项目周期90天。遇到特殊情况如本项目所需设备采购延期、本项目系统使用者发生突发事件,或在主合同延期等情况影响下,造成本合同不能按期完成,双方协商解决。欧润特公司在本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求调研,向东软软件公司提交《检测设备状态监测系统ASMonitor技术方案》等,并且经排放管理中心认可。第一阶段为开发与验证工作,如车辆车型数据库构建及部分常见车型数据录入等;第二阶段为实施与部署工作,即车型车辆数据库建设完成,配合全面实施与部署。双方以项目主合同约定的进度和验收标准为标准,分阶段验收欧润特公司完成的验收开发结果。欧润特公司向东软软件公司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东软软件公司请求,为该公司指定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为排放管理中心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项目终验后欧润特公司提供为期3年的免费技术服务。二、合同额及支付方式。合同总额为380万元,其中检测设备状态监测系统240万元、软件开发费140万元,按照项目主合同付款方式同比例支付给欧润特公司(合同生效后7日内支付预付款133万元、对第一阶段开发结果验收后7日内支付第一期验收款114万元、对第二阶段开发结果验收后7日内支付第二期验收款114万元,在系统通过终验并试运行一个月后7日内支付第三期验收款19万元)。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欧润特公司在2007年1月10日前完成合同约定的第一阶段工作,2007年2月协同东软软件公司完成项目主合同约定的验收工作,2007年4月1日至4月30日完成合同约定的第二阶段工作,在东软软件公司指定地点安装、运行调试。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五、双方责任。东软软件公司负责根据合同的要求按期付款、帮助欧润特公司协调解决同最终用户的各项工作和具体问题、在开发过程中,监控系统的实施进度。欧润特公司负责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开发过程中,接受东软软件公司项目经理的监控、应用系统的安装和联调(仅限于本方开发的应用软件部分)、对最终用户进行所设计开发部分应用系统维护、培训。六、技术成果的归属。七、应用系统安装、培训、维护。八、违约条款。1、东软软件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合同款项,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2、因东软软件公司原因而造成欧润特公司不能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每逾期一日,向欧润特公司支付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3、东软软件公司原因而造成欧润特公司最终不能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向欧润特公司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欧润特公司损失的,按欧润特公司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4、欧润特公司不能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每逾期一日,向东软软件公司支付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5、欧润特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未通过最终用户验收,欧润特公司应向东软软件公司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造成的损失另行赔偿。6、欧润特公司最终不能完成合同义务的,应向东软软件公司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东软软件公司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九、风险责任的承担。十、合同变更。等等。诉讼中,经询问,东软集团已向欧润特公司支付《计算机软件合同》项下款项361万元,包括:2007年1月24日133万元、2008年3月26日76万元、2008年10月25日38万元、2010年7月28日114万元,剩余19万元至今未付。另,对于上述合同中涉及的”商务条款”,欧润特公司提出只是一个措辞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商务条款;东软集团提出指的是合同第二条合同额及支付方式。
2007年4月30日,排放管理中心对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的设计文档、测试文档、实施部署文档、源代码、用户操作手册、管理员维护手册等资料进行验收,结论:上述各系统经过逐项测试,并通过试点检测场安装试运行,经专家组比对招标书、投标书和技术协议书上所列各系统功能与指标,确认东软软件公司实施提交试运行的《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基本符合排放管理中心要求,达到应用软件验收标准。
2008年5月12日,东软软件公司向欧润特公司发函:北京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项目具体实施时间未知,目前还无法实施,待实施时间确定之后再另行通知。
2008年6月5日,东软软件公司更名为东软集团。
2009年2月16日,排放管理中心向东软集团发送《关于尽快完成I/M制度监管系统建设的函》,函中提到:”2009年2月12日,我中心组织专家对你公司负责的I/M制度监管系统建设项目进行了阶段性验收,专家通过实地考察和现场质询讨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问题:一、公众信息发布平台、黑盒子系统、移动检测信息系统建设未按期完成。二、需要尽快完善和解决系统技术问题,包括数据采集和上传的完整性等7个问题。请你公司于2月20日前就上述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全面比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建设。
2009年2月27日,排放管理中心向东软集团发送《关于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下一阶段建设方案意见的函》,就东软集团提交的《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下一阶段建设方案》提出如下意见:一、要确保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二、强化数据分析功能;三、完善系统使用功能。建议东软集团尽快制定出实施方案,于2009年3月4日反馈。
2009年9月17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在排放管理中心对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项目进行了验收,形成意见:一、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的建成对保证车辆排放定期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提供了重要的手段,为汇总分析北京市在用车排放状况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标志着北京市在用车排放监管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二、系统中的计算机系统软硬件、通用软件、环保信息卡系统软硬件运行正常,各项功能、性能指标满足标书及合同要求;中心端系统基本满足日常管理需求,具备常用统计分析功能。相关文档齐全,采购、建设过程符合有关程序规定。三、截止2009年8月底,全市共130万辆车应用该系统顺利完成定期排放检测及相关数据分析。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验收,同时建议由东软集团牵头,其他厂商配合,在售后维护期内做好以下工作:1、增强系统安全保障及应急能力;2、结合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开发数据资源,提高系统使用方便性;3、做好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工作。
欧润特公司制作的《监测设备状态监测系统工作总结报告》记载:《计算机软件合同》关于检测设备状态监测系统设备情况如下:1、项目建设:自2008年11月开始至2009年9月止,分三个阶段,共历时10个月时间。a.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完成成保、弥荣、欧润特等汽油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共145台设备。b.2009年1月至2009年4月,完成金铠星、汇银汽、柴油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共57台设备。c.2009年4月至2009年8月,完成捷高汽、柴油、野马汽柴、汽柴混合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共23台设备。2、项目质量:根据项目要求,北京市225条检测线需全部安装黑盒子,并且能够正常传输数据。双方完成黑盒子安装调试225台,实现数据实时上传。3、综述:项目完成情况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得到了用户的认可,并最终于2009年9月17日顺利通过了北京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中心的最终验收。东软集团项目经理苏文革于2010年1月12日在报告上签署了”情况基本属实”等意见并签名。
2011年11月22日,欧润特公司委托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梁为律师向东软集团发送《律师函》,函中提到:欧润特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东软集团除了多次延迟支付前提款项外,还拒不履行支付后期款项的义务,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请东软集团于收到本函之日起7日内向欧润特公司支付19万元。
另,诉讼中,欧润特公司、东软集团均认为本方没有违约行为,不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比例。
本院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对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作如下评述:
一、欧润特公司与东软集团之间几份合同的关系。
欧润特公司与东软集团在2006年先后签订了三份协议,即2006年6月的《联合投标协议书》、2006年7月的《合作协议书》、2006年12月的《计算机软件合同》,其中,《联合投标协议书》与《合作协议书》所针对事项与条款内容大致相同,只是在利润分配方面,《联合投标协议书》约定的是”对应的服务费用”,《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是”项目最终中标合同软件部分额度的35%”,后者内容显然更为具体、明确,且《合作协议书》上盖有东软集团前身东软软件公司的印章印文并有该公司副总经理的签名,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考虑到《合作协议书》签订时间在后,其效力优于《联合投标协议书》。
在《计算机软件合同》与《合作协议书》的关系上,《计算机软件合同》特别提到的是:”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6、合作协议书。”,可见,《合作协议书》只是《计算机软件合同》的一部分。据此分析,《计算机软件合同》成为最终确定欧润特公司与东软集团权利义务的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
二、欧润特公司应获得的合同价款数额。
《合作协议书》上记载了欧润特公司与东软集团关于合作利润分配的方法,欧润特公司应获得的利润即服务费用是项目最终中标合同软件部分额度的35%,因《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确定的软件开发经费是860万元,故欧润特公司应得利润额为301万元。但该协议书并没有确定欧润特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具体的工作内容。
《计算机软件合同》记载了欧润特公司应获得合同价款380万元(检测设备状态监测系统费用240万元,软件开发费140万元)。该合同对欧润特公司需完成的工作内容予以明确,如需求调研、开发与验证、实施与部署、技术服务和指导等。
上述这两笔费用名目上均系欧润特公司应获得的合同收益,所针对的是同一个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建设项目。本院认为,这是双方当事人对欧润特公司应得合同价款数额的调整,由301万元调整至380万元,理由一,在合同义务方面,301万元对应的不明确,380万元对应的明确。《计算机软件合同》明确了欧润特公司的合同义务,如果说301万元和380万元是各自独立的两笔费用,则对应的应是同一项合同义务,同一项义务两个对价,不合常理。理由二,双方当事人在《计算机软件合同》中作出了”双方的商务条款的内容以本合同内容为准”的约定,虽然双方当事人对商务条款的具体指向有分歧,从该合同条款内容及作为组成部分的项目主合同即《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及《合作协议书》等合同文本的条款内容看,”商务条款”在《合作协议书》中对应的条款如”三、中标后,双方都在项目执行中的合作方式和原则”、”四、费用负担”、”五、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密责任”、”违约处罚”等;在《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中对应的条款如”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项目履约保证金”等;在《计算机软件合同》中对应的条款如”二、合同额及支付方式”、”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五、双方责任”、”七、应用系统安装、培训、维护”、”八、违约条款”、”九、风险责任的承担条款”、”十、合同变更”等。据此分析,按照”以本合同内容为准”的含义,在欧润特公司应得合同价款方面,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对于之前301万元的约定失效,380万元是双方最终确定的欧润特公司应获得的合同价款数额。理由三,东软集团依据与排放管理中心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可获得860万元合同收益,如果按照欧润特公司所言301万元与380万元系各自独立款项,则欧润特公司可获得681万元,比例达79.19%,而东软集团只获得179万元,比例为20.81%,显然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符、与双方在联合体中的地位不符。理由四、欧润特公司在自认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后,委托律师向东软集团发出《律师函》,函中只提到了东软集团欠付的19万元,只字未提301万元的问题,可见欧润特公司是明知其对东软集团只享有380万元的债权的。
三、欧润特公司与东软集团各自合同义务履行情况。
欧润特公司于《计算机软件合同》中的义务是向东软集团提供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中的检测设备状态监测系统和服务、实施及培训,分为需求调研、开发与验证、实施与部署等阶段。该合同于2006年12月29日生效,按照合同约定,此时即为欧润特公司开始履行义务的时间,至2007年4月30日完成。东软集团答辩中亦提出欧润特公司的合同义务应于2007年4月30日完成。东软集团则按约定分期向欧润特公司支付合同价款。
2007年4月30日,排放管理中心对机动车排放I/M制度监管系统项目进行了验收,认为基本符合排放管理中心要求,达到应用软件验收标准。至于实施事宜,因东软集团通知欧润特公司具体实施时间未知,需等待另行通知,故欧润特公司未在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实施与部署的合同义务,并非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违约。
欧润特公司自2008年11月开始至2009年9月止,分批次完成了检测设备的安装调试,之后在2009年9月17日通过了排放管理中心组织的专家验收,在2010年1月12日得到了东软集团项目经理的确认,足以说明欧润特公司完成了整个合同义务。
东软集团自认已自排放管理中心处收到《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项下全部价款860万元。东软集团按照《计算机软件合同》的约定,已向欧润特公司支付了361万元(支付该数额款项亦可佐证东软集团除终验工作外认可了欧润特公司其他已完成的义务),剩余19万元,按照合同第二条”合同额及支付方式”的约定,应在系统通过终验并试运行1个月后7日内支付,即2009年10月24日前支付,东软集团未能按期支付,构成违约。
四、关于欧润特公司本诉请求、东软集团的反诉请求。
欧润特公司请求判令东软集团支付欧润特公司应得利润301万元、开发经费19万元、违约金43万元。如上所述,301万元所对应的合同条款已经失效,故欧润特公司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计算机软件合同》项下的380万元中的19万元,东软集团违约未支付,本院判令东软集团立即支付。依照《计算机软件合同》第八条违约条款,东软集团不能按期支付合同款项,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额的5%(380万元×5%=19万元)。自2009年10月25日至本案受理之日,东软集团逾期付款已超过41个月、1230余日,违约金数额远远超过19万元,本院依合同约定判令东软集团偿付违约金19万元。
东软集团请求判令欧润特公司支付东软集团违约金133万元,因本院认定欧润特公司并无违约行为,对其该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欧润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十九万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十九万元,合计三十八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欧润特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七百二十元,原告北京欧润特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一万一千七百二十元;由被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七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八千三百八十五元,反诉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戴 国
代理审判员 章 扬
人民陪审员 陆友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