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四川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3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21民初166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5年5月22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四川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久北巷8号1栋3层328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2018)豫1221民初1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东方希望渑池畜牧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90000元的停止支付,对***所有的豫M×××××号车辆,董婉所有的豫M×××××号车辆、豫M×××××号车辆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18)豫1221民初166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东方希望渑池畜牧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90000元的停止支付;
二、解除(2018)豫1221民初1668号民事裁定书对***所有的豫M×××××号车辆的查封;
三、解除(2018)豫1221民初1668号民事裁定书董婉所有的豫M×××××号车辆、豫M×××××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蕾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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