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四川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3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21民初1668号
申请人:***,男,1965年5月22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四川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久北巷8号1栋3层32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四川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东方希望渑池畜牧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90000元,***以其所有的豫M×××××号车辆,**以其所有的豫M×××××号车辆、豫M×××××号车辆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四川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东方希望渑池畜牧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90000元;
二、查封***所有的豫M×××××号车辆一辆;
三、查封董婉所有的豫M×××××号车辆一辆、豫M×××××号车辆一辆。
案件申请费44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蕾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