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四川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执行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327执185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北二电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执行人:四川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久北巷8号1栋3层3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7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章其兵支付劳务费31851元、案件受理费298元、执行费382元,合计3253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27执18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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