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5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03民初1496号之一
原告: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奎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69697273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酒城大道一段2号1号楼3层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4208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8元,由原告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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