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25民初2971号
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多扶镇西三井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酒城大道一段2号1号楼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杨开财,男,汉族,生于1967后***,住四川省西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杨开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